跨境破产是指债务人财产位于多个国家,或者债权人分布于不同国家,或者债务人在多国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不同国家破产程序的协调、境外破产管理人身份的承认、境外破产程序效力范围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与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与执行。跨境破产程序的协调,有利于公平保护境内外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外国当事人或争议标的在境外,需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规定。中国香港平行诉讼涉外法律法律咨询

跨境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收购境外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实现控制权转移的交易活动。跨境并购涉及目标国投资准入审查、反垄断申报、交易文件谈判、交割后整合等多个环节。收购方应当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务合规、诉讼仲裁等情况。交易文件应当明确交易价格及调整机制、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赔偿机制、交割后义务等内容。跨境并购涉及多法域法律适用,需要统筹协调目标国法律、收购方所在国法律以及国际交易惯例。中国香港平行诉讼涉外法律法律咨询涉外送达方式包括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等。

涉外仓储是指仓储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主体,或者仓储物位于境外的仓储合同关系。涉外仓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未选择的适用仓储保管人主营业地法律。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背书转让仓单项下的仓储物。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涉外仓储纠纷涉及货物价值、仓储费用、损失赔偿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合同、仓单、交付凭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材料。
涉外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诉讼进程的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视为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函,保证被担保人履行跨境合同项下义务的法律安排。跨境担保包括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等类型。内保外贷是指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外保内贷是指境外担保人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跨境担保纠纷适用担保合同约定的法律,未约定的适用担保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担保财产所在地法律。跨境技术许可合同应明确许可地域范围,超出约定地域使用可能构成违约。中国香港平行诉讼涉外法律法律咨询
跨境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需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中国香港平行诉讼涉外法律法律咨询
涉外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区分动产继承与不动产继承分别确定准据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选择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涉外继承纠纷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香港平行诉讼涉外法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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