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崇明区常规版权代理联系人
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权法,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天赋**”的口号给版权又注入了新的内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维护其人格的精神权利。承认作者既享有经济权利又享有精神权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国版权法,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版权概念。02:02著作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宝山区标准版权代理优势与英语版权一词相对应的法语是droit d'auteur,德语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语是derecho de autor。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屡遭诟病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也试图在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因而规定了限制版权的条款,使得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以出于上述目的制作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以及印刷和传真复制品。该法案还授权国会图书馆进行相关研究,以帮助国会确定从促进远程教育的角度考虑,应如何制定版权规则。有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为在法律程序中(如作为与正在辩论的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为了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证明某一**的效力)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提供正当性辩护,在立法或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有关机关适当复制相关法学作品和实证材料则更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版权限制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比较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之中,又总是追求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在中国,正式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80年代初,中国台湾出现了专业从事著作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批准成立了内地***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后,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帆D、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均可以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1998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并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以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名义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无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即可营业。同时,境外出版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也在我国陆续设立了自己的**机构。还有一些民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在从事涉外著作权代理中介服务。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长宁区提供版权代理优势
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崇明区常规版权代理联系人
这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对于社会来说,得到半条面包(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权人得不到使用费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强(即社会公众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权人也得不到使用费收入)。也就是说,当为达成许可而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远远超出交易的预期收益(既可以表现为许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声或者商誉的提高)时,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这时,人们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那么,在网络时代,这种“市场失灵”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度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复制作品的次数和时间收费,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理论失去存在的基础。崇明区常规版权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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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长宁区标准版权代理联系人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