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与传统的HIS的不同,从电子病历的角度看病人信息,是完整的、集成的;而从传统的HIS的每个子系统来看病人信息,是局部的、离散的,相互之间信息有冗余、有遗漏,它们往往没有按照一个统一的原则进行设计和管理。在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和要求。比如:以统计和检索为目的的病案首页管理对病人的诊断只要录入保存ICD码即可,而从电子病历的角度则必须要完整地保留医生的诊断描述,诊断描述与ICD分类码不能相互取代。电子病历强调病人信息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电子病历的内容不管是患者医疗信息还是患者个人的隐私都具有法律效力。上海病历管理

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将推动医疗机构步入真正的无纸化办公时代。从病历文书、检查报告到医嘱单据,所有信息均以电子形式产生、流转与存储,彻底告别了传统模式下对纸张、打印耗材以及物理存储空间的巨大依赖。这不仅直接降低了医院的日常运营物资成本,更带来了深远的环境效益,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理念。在病历归档管理方面,其优势尤为突出。电子病历的存储依赖于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占用物理空间极小,且检索速度极快,管理员在数秒内即可调取任何一份历史病历,与传统库房中海量纸质病案的翻找、搬运、整理所需耗费的人力、时间与空间成本形成天壤之别。此外,电子化存储还避免了纸质病历因年代久远而发生的纸张老化、字迹褪色、污损、遗失等风险,通过完善的备份与容灾机制,能够确保这些宝贵的医疗记录得以长久、安全地保存,为医疗、教学、科研及历史数据研究提供了永恒的、高质量的资料来源。上海病历管理电子病历系统便于信息检索与统计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数据基础。

电子病历系统的引入,标志着病案质量管理从事后被动抽查向事中主动干预、事前智能预警的根本性转变。它构建了一个覆盖病历生成全周期的、动态的、可追溯的质量管控闭环。在事中环节,系统能够依据预设的医疗规则与时间节点,对医务人员的书写行为进行智能提醒与柔性约束,例如,对于未在规定诊疗阶段完成的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小结,系统会主动发出提示,督促医务人员按时、按质完成书写任务,确保了医疗记录的时效性与连续性。在事前层面,系统通过对在架病历的实时分析,能够识别出潜在的质量瑕疵,如诊断与症状描述不符、医嘱与检查结果脱节等,并提前向医师发出预警,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此外,系统为三级质控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平台,各级质控人员可以在线进行实时审阅、批注与反馈,所有修改痕迹与审核意见均被完整记录,形成了清晰的质控责任链。这种环环相扣的管控机制,极大地增强了医院对病案质量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使得质量监督无处不在,却又无缝融入日常工作流程,促成病案甲级率的稳步提升。
电子病历手工录入转换,就是将以前的纸质病历,通手工把旧病历的数据输入到新上线的电子病历系统中,虽然手工转换这个工作非常单调乏味,耗费较长时间,但是可以借此机会整理全部文件,去除不再就诊或已经搬家的患者病历。在此过程中,还能够建立新的病历,而无需体验因为使用不同架构导入数据带来的压力。例如,纸质儿科医生办公系统的图表可能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管理,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管理。在新的数据库中这些图表的分类可能又会有所不同,因为在新数据库中病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他们的社会保险号(SocialSecurityNumber,SSN)。电子病历系统的优点包括传送速度快。

电子病历系统作为医院信息的集成中枢,其突出之处在于能够打破各系统间的壁垒,实现患者全量医疗数据的无缝对接与深度融合。它与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医学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放射信息系统(RIS)以及医嘱管理系统等高度集成。当医师在书写病历时,可以随时调阅并直接嵌入患者新一次的检验报告、影像图片及诊断结论、生命体征记录以及详细的医嘱执行情况。这种深度联动,使得病历不再是孤立、静态的文字记录,而演进为一个动态聚合了所有诊疗证据的、立体的信息综合体。它极大地减少了医师在不同系统间反复切换、手动誊抄数据的工作量,避免了因人工转录可能带来的错误,确保了病历中所引用的每一个数据都精细、及时、来源可靠。这种信息的无缝流动与整合,为临床决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视野,使得诊疗方案的制定更加依赖于完整、实时的证据支持,从而提升了整体医疗服务的准确度与可靠性。电子病历系统采用电子化存储节省纸质病历物理空间,降低医院运营管理成本。上海病历管理
电子病历系统一次性投资建成后,应用过程中可以减低病人的费用和医院的开支。上海病历管理
莱文电子病历文书模板采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模板编辑器,各类病历和打印模板都以灵活的模板形式展现,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病历书写的格式,病历采集的数据项和内容符合国家卫生部统一规定,又可以根据医生的不同需求不同语言习惯组织病历模板,有效加快了医生书写病历的质量和速度,确保医生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患者服务中去。模板中所有的数据元素都可以与国家颁布的标准数据集相对应,为区域健康档案共享提供基础。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七条、第十一条。上海病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