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式联运服务1980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通过其**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从以上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既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又负有履行多式运输合同的义务,并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奉贤区特色货代报关询问报价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杨浦区新型货代报关图片国际货代的定义: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运输标准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1)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进口要求;(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崇明区多样货代报关询问报价
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奉贤区特色货代报关询问报价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运输合同或组织完成多式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从事一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运输,也可以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负责全程运输组织工作。(3)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又以货主的身份与负责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输的承运人(通常称为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奉贤区特色货代报关询问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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